九龙坡区玉清寺半山一村58幢8-47的文泽江问:我在2004年8月与渝安集团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摩托车研发工作。因不满工作时间安排,今年6月30日我与单位达成协议取消合同。请问:协议解除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主持律师沈仁刚:如果您没有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并且渝安集团同意与您协议解除合同,就不属于违法行为,您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出处: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