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试用期内被单位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遭遇辞退。周某不服,与单位几番理论未果。单位底气十足,认为按法律规定企业有权辞退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如此“合法”的理由最终却并未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数月前,周某进单位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后经过考核通过,双方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单位找周某谈话,因周某在应聘时隐瞒了第一次就业时曾因在企业中打架斗殴被用人单位开除的事情,单位认为周某不诚实并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试用期合同。周某不服,向区
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
企业到底有无权利辞退周某呢?仲裁委表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的周某是否在试用期内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周某与企业其实是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见企业辩解的第一条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至于周某第一次就业时曾被开除,根据我国法律,其依然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且这只能代表周某的过去,用人单位事先在录用条件中未能说明选择条件,劳动者就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的问题。最终,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周某的申诉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出处: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