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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保障未成年工享有特殊保护权利

(作者:  来源:众泰网ztsystem.cn  采编:  更新时间:2006-9-3 2:19:20 共有2222人次浏览)

  构建和谐社会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许多国家都有这方面的法律,如日本1976年颁布的《劳动基准法》中就有“女工和未成年工”专章。

  在国际劳动法中,对未成年工的保护也一直是一个为国际劳工组织关注的问题。

  如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曾通过《确定儿童受雇用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此后,于1932年、1973年又相继颁布了同一内容的公约,并于1999年颁布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此外,还颁布了有关禁止未成年工夜间工作公约和强制体检公约,以促进各国对未成年工保护立法的发展。

  我国的《劳动法》等法律中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提出了各项法律要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在某些企业内却存在着违反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现象,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叶静漪教授的文章介绍了我国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现状,比较详细地阐释了法律规定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重要意义,并进而有针对地提出了对企业和社会的要求,她的文章对我们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很大的帮助。

   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切实依法保障未成年工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案例与实况介绍

  据报道,在2004年河北沙河矿难调查中发现,在沙河白塔镇附近的小煤矿中,从事井下开采作业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矿工竟达上百人,其中还包括大量年龄未满16岁的童工,这些孩子由于缺乏专业采矿技能,多从事巷道内开矿车、进行井下抽水等工作,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却极大,每天要连续在井下工作18个小时。

  企业侵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处理矿难中,一并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于2002年在北京、广州、东莞、深圳、哈尔滨、太原、西安、石家庄8个城市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一项综合调查显示,在整个被调查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中,未成年工的比例平均约为10%,其中,广州、东莞和石家庄超过了10%。而在这些未成年工中,16岁以下的童工平均又占到10%。

  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其他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广州、东莞、深圳等地区,35%以上的未成年工上岗前没有经过体检,35%不能获得任何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只有20%的未成年工能定期体检。在山西和石家庄等地,70%以上被调查的未成年工在被招录时证件审查并不认真,不审查证件的情况比较多见;大部分的未成年工在上岗前并没有受过培训,32%以上的未成年工上岗前没有经过体检,43%不能获得任何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调查显示,这些地区针对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劳动监察也很不得力。

  从上述的案例与情况介绍中可以得知,侵犯未成年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在某些地区和企业中依旧存在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予以关注。

  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权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未成年工是指处于法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58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基于未成年工生理和心理成长的需要,各国都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在我国,除了《劳动法》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均针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禁止使用童工。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确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在劳动中应实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为保护未成年工的健康成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3.未成年工依法享有接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照《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4.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的登记制度。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未成年工人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5.违反未成年工特殊权利保护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此外,2002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增加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而在刑罚的高度上加大了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也不断进步。未成年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地位逐步受到关注。由于未成年工有着特殊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以及他们在社会发展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所以需要在法律上对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严格规定未成年工所不能从事的一些职业、不宜工作的环境、特殊的福利制度等。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指导原则,对未成年工给予关怀和照顾。

  在正常的情况下,公民只有达到18周岁、进入成年人阶段才能参加工作,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有特殊的原因,要求提前参加工作,例如,父母死亡、无依无靠,希望早日参加劳动以自食其力;或者家中有经济困难,要求早日工作给家庭以经济上的帮助等等。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法律上规定16周岁为最低就业年龄,但绝不是鼓励达到16周岁就参加工作。既然准许未成年人参加劳动,国家就应对他们负责,给予特殊照顾,这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方针,实事求是地解决一些个人的特殊困难,照顾了未成年工的利益。

   2.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发育和健康。

  任何劳动都是有风险的,尤其是现代社会的生产。未成年人身体尚处于发育期,一方面其力量、心态和经验不足以判定和规避现代机器化大生产劳动中的风险;另一方面,过重的体力劳动不仅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发育和健康,使用童工更是剥夺了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严格禁止使用童工,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发育和健康。

  3.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首先取决于该民族人口的素质。未成年工是全体劳动者中的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是劳动力的后备力量,是国家建设任务的未来承担者。未成年工虽然达到了最低就业年龄的要求,但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他们给予健康、安全以及生活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必然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企业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的职责

  严禁使用童工,对未成年工应给予特殊保护,在法律上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如本文在“案例与实况介绍”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在某些地区、某些企业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现象,不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剥夺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或是非法地使用童工。这些行为是影响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因素,更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未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

   1.企业必须提高认识,树立严格遵守未成年工特殊权利保护立法的观念。

  企业必须深刻认识未成年工作为后备劳动力资源,既是国家建设任务的未来承担者,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直接依靠力量。任何企业想繁荣发达,都必须善待包括未成年工的全体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为员工提供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团结凝聚未成年工的有力措施,企业不能受短期经济利益的驱动,只考虑降低用工成本,不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从而忽视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甚至不惜冒着被罚款的危险来使用价格低廉的童工。企业应树立严格守法的法制观念,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的职责。

  2.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纠正侵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利的行为。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坚决杜绝违法行为:(1)坚决废除使用童工。目前使用童工的现象主要集中在服装、餐饮、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偏远地区的无证企业、地下黑作坊等,必须坚决取缔这种违法行为。(2)应当保证未成年工休息权的实现。当前未成年工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每天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小时,有时甚至超过十四个小时,企业必须纠正这种任意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3)企业应杜绝未成年工在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下工作,以保证未成年工的健康。(4)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加强未成年工的执业技能培训,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为未成年工进行体检。

  3.加强对企业遵守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监察。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有关政府部门,有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遵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目前未成年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实际情况,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大力发展城乡经济,完善教育体制,国家对贫困地区儿童的教育进行扶持,使得入学适龄儿童都有学上,从而减少潜在的童工群体的数量。此外,还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特殊权利保护的执法监察,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出处: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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