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为了保证自己有一份微薄的劳动收入,许多人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合理要求。一些小型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制约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用人单位逃避缴费责任。近年来经济投资的重点与市场繁荣的热点,仍然集中在城市和非农业部门,不断刺激农村劳动力从人均投资额较低的地区和产业向人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和产业流动。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形成了一个较为庞大的农民工从业群体,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市场、资方几乎处于绝对优势的状况下,资方往往违反《劳动法》,逃避为劳方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
——农民工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农民工因其生活环境、社会阅历、人生经历、知识结构等因素,求职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从事的往往是体力劳动。对于农民工来讲,只要有一份谋生的职业,即使苦、累、脏、危,只要用人单位不拖欠务工工资就心满意足了。至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一方面心存顾虑,怕提出来被炒鱿鱼,另一方面对自己拥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知之甚少,主观上为用人单位逃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目前,除陕西省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外,其他省份都是市级统筹;医疗保险既有市级统筹,也有县级统筹,且大多数为县级统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15年以上,就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参加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然而实际情况对农民工来讲颇为繁杂,农民工从甲地流动到乙地,甲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是证明某农民工已经参保、参保了多长时间;而乙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接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无形中增加了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不愿接续,导致已参保农民工提取个人账户资金后,依然徘徊在社会保险的大门之外。
据有关部门推算,在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这三个行业中,农民工占63.6%。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发展,农民工在城镇从业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会越来越高。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看,扩面的空间和潜力都在农民工方面。因此,要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抓紧完善有关社保制度,促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出处:职工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