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要求夜班缩短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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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众泰网ztsystem.cn 采编: 更新时间:2006-7-9 11:45:55 共有2246人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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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的工厂实行三班轮换的工作时间制。我上的是夜班,但每天夜里连续工作8个小时非常劳累,就向厂方提出能不能缩短夜班工作时间。厂里称实行夜班制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不能随意更改。 请问:对于夜班的工作时间,法律有什么规定?我能要求缩短工作时间吗? 读者:李杰 李杰: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三班轮换的工作时间制是法律允许的。 夜班一般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上班,由于夜班工作改变了劳动者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况,容易产生疲劳,工作比较辛苦,属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目前实行的夜班缩短工时制包括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夜班工作的时间应比日班少一两个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有权要求厂方按照国家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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