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某家外地报纸上看到了一个关于加班争议案例的报道:一个员工实际工作8小时,午餐半小时另计,该员工认为午餐时间是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应被视为工作时间,因而状告到法院,要求所在公司支付其2003年以来每天半个小时的加班费。该员工的诉请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我想问的是我所在的公司每天午休1个小时,按照法律规定,是否也可视为工作时间。
答:关于您提及的案例,我们认为,午餐时间被视为工作时间,只能是雇佣双方的一种约定,而不具备法律的直接强制力。
8小时工作时间,是《劳动法》直接规定的实行标准工作制度的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它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权利保护。因此,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应该将劳动力使用权出让给用人单位,在这一时间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非常典型的隶属关系,须遵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上述分析,“午餐时间是否被纳入8小时工作时间”的命题不存在肯定和否定的判断,关键在于答案应由用人单位来决定。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实行非常轻松的工作制度,允许员工午休1至2两个小时,并且午休时间都计入工作时间。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明确了其8小时的工作时间包含午餐午休时间,那么员工在此8小时之外的工作就形成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该另外支付加班费,不宜再对工作时间作出自相矛盾的解释。
最后,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法律对于某些特殊劳动者群体的工作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要遵从。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出处:人才市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