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怕在今年和今后的几年,中国的雇主和雇员需要共体时艰。
因经济面临的产能过剩等问题而导致的就业压力,预计将在今年9月达到最高点,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数量将达到1400万人,而且要持续于“十一五”头两年。
对于中国经济仍将持续增长,我们继续抱有信心。但是,我们同样认为,寄希望于经济可能会有超高速的增长奇迹是不现实的和危险的,中国经济必然将进入一个以平稳前进为特征的时期。如果认同这个判断,我们就可以了解,中国经济普通意义上的增长,并不能创造足够多的就业岗位,来全面满足如包括农村富余人员在内可能已接近20%的实际失业率。
在这样一个时期,经济要发展,同时要尽量解决就业,劳资关系问题将成为不可避免的焦点,劳资冲突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一方面,大量的显性的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这无疑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经常遭到漠视,法律法规得不到良好执行的问题。但是,法律保障体系的逐渐健全,权利意识的苏醒,毕竟使雇员阶层争取更好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保险保障成为可能;而另一方面,在现阶段,企业、雇主也正面临比较严峻的局面——税负依然甚重,国际国内竞争加剧,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品的单位利润进一步缩水,缺乏扩大再生产的融资渠道和投资能力。
2004年以来,中国解决就业率最高的是私营企业,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是个体户,它们解决的就业占全部新增就业的80%。虽然它们雇佣员工基本是出于企业逐利的本性,但必须承认,它们也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同时,我们上面所说的严峻经济局面,对它们这些企业的发展的制约尤甚、影响最大。
因为它们已是解决就业的主体,劳资矛盾包括损害劳动者权益也就更多的集中于这些企业。对劳资矛盾,无疑应该通过《劳动法》等现行法规去加以调整,解决不了,那是执法不力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劳资矛盾集中于此,就不承认企业、雇主有与雇员同样平等合法的“合同主体”地位。
而正处于征求公众意见阶段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大约就是一部这样的法律——“不以《合同法》为依据(《合同法》将劳资双方作为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主体)”、“那种认为该法应当是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认识,是与该法性质不符合的”。这是主持起草的学者就立法精神所作的说明,立法精神如此,具体法条如何可以想见。
我们当然同意对劳动者权益应该妥加保护。但是,法律在任何时代,都应是社会行为规范的最低标准,而不是社会理想的信条与高标,那是“政治”的解决范畴。特别在民商法领域更是如此,一个当事人怎么能够信任一部已申明并不赋予其平等主体权利的法律?
至于起草者所讲的另一套理论,比如因为工会现在代表不了工人,所以要由国家公法介入劳资博弈的私域。我们可以部分赞同工会确实博弈能力不足的判断,但这恰恰说明了我们已有的《工会法》执行不力和《宪法》权利在应用中的钝涩,但这无论如何不能说明新造出一部法来就能突然地成了利器;同样,现行的“标准太低”的《劳动法》如果执行得一塌糊涂,公众又如何能指望一部标准更拔高的法律不成为摆设?
起码在现阶段,立足于促进经济发展、充分解决就业的关口,对企业制定比现行劳动法规远为严苛的法律,特别是这样的“阶级立场”鲜明、“政治色彩”浓厚的法律,对于调和劳资矛盾,以共体时艰,共同解决发展和就业难题来说,并不明智。